(来源:百色纪检监察网)
百色市市直单位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市直单位和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提升对市直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的监督水平,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巡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改进作风,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条 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坚持惩防并举、“巡”“查”结合,提高预防和惩治腐败综合效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巡查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成立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有市委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查办”),办公室设在市纪委。
第五条 巡查的主要对象为市直各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实现对巡查单位巡查工作“全覆盖”。
第六条 巡查工作每年安排1至2次,每次巡查时间不超过1个月。具体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和巡查组组建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确定。巡查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统一抽调。
第三章 巡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重点巡查内容为: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开展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以及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5.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情况;
6.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2.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4.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会议;
5.与被巡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7.对被巡查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8.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第九条 巡查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巡查工作方案应包括巡查单位、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组成人员及巡查要求等。
2.巡查预告。巡查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查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查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开展巡查。综合运用各种巡查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4.反馈整改。对巡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查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5.移送交办。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查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6.专题报告。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应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应向市委专题报告巡查工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巡查工作中,巡查组要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查单位情况,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单位的具体问题。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巡查办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制度规定,不得泄露巡查中掌握的情况,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被巡查单位要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为巡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如有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蛮横刁难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巡查中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十三条 巡查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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